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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蓋站  -> 聊天哈啦  -> 【教學】11歲看似18,與她嘿咻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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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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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11歲看似18,與她嘿咻判無罪?!

 台中縣民一名洪姓男子被控與十一歲蹺家少女發生性行為被
起訴,法官查出少女發育良好、又會騎機車,讓洪姓男子誤以
為對方已滿十六歲,昨天判決洪姓男子無罪。
 檢方起訴書指出,二十六歲的洪姓男子去年六月上網認識這
名少女,幾天後約在台中市區見面,少女詢問可否借住在他住
處,洪姓男子表示不方便,接著便騎機車帶少女到台中縣某飯
店住宿,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後來控告洪姓男子。
 洪姓男子辯稱他一直以為少女已經年滿十六歲,因為少女穿
著時髦、行為開放,並自稱曾做過檳榔西施,又向他借騎機車
,外表看來像十八歲,少女主動脫掉衣服挑逗他,才與她發生
性行為,事後幫她租房子、並陪她去算命、求職,直到到警局
做筆錄時,才知少女真實年齡。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之
立法意旨是由於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欠
缺健全之性判斷及同意能力,特設法律條文以保護未成年人之
身心健全發展。
 但是本案例中的洪姓男子並未認知到少女未滿十六歲的事實
,而與之發生關係,是否也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犯罪?
有一說持肯定的看法:是該罪只以被姦淫之被害女子在事實上
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為已足,不以行為人須明知其年齡為要
件。本件洪姓男子所為,核系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另一說則認為
犯罪之行為人須認識被害人之年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女子,始能成立本罪。至此項認識,不以明知為必要,縱僅具
有未必之認識,亦足構成。倘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年齡確實誤
認其已滿十六歲時,既非明知,亦無未必之認識,則阻卻故意
,不成立本罪。
 法官查出少女到就業服務中心、童裝行求職的履歷表,以及
算命時都登記為十七、八歲,因蹺家怕被家人及警察找到,少
女出庭時法官也認為她發育良好,像十七、八歲,面貌雖年輕
,卻無稚嫩狀,且對答流利、舉止沈穩,雖未滿十二歲,但舉
止成熟度均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更驚訝的是會騎機車,法官強
調,被告認為少女為十七、八歲,並非沒有理由,因此判決無
罪。
 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則表示,刑法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少女的身體健康,被害少女當時年僅十一歲,還是兒童,雖外貌看來像大人,但心理仍不成熟,無法做正確判斷,將等收到判決書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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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
發表於:2006-02-21 16:34
bearable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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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06-07-20 17:30
kindwolf_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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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官真够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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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07-05-26 01:53
iamwe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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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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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09-02-02 05:43
綠茶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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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無罪以後看起來早熟的女生要小心了
說不定會被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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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10-10-29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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