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蓋站 - 首頁

  Plurk Twitter    

» 您尚未 登入註冊 | 說明 | 娛樂中心 | 點歌 | 聊天留言 | 最新 | 精華 | 論壇 | 資訊 | 首頁 | 影音模式

熊蓋站  -> 文學散文  -> 【教學】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網站恐挨告!

--> 本頁主題: 【教學】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網站恐挨告! 加為IE收藏 | 收藏主題 |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 可列印版本
車狂



∷ 職務: 巡邏警衛 該帥哥目前不在線
∷ 編號: 6883
∷ 級別: 路人甲
∷ 發帖: 26
∷ 威望: 6
∷ 財富: 6839 蓋幣
∷ 貢獻: 3
∷ 配偶: 單身
∷ 家族: 軒轅山莊
∷ 註冊: 2005-12-17
∷ 上次: 2013-09-23
※警告:(1)鮮花(1)
寵物資料

寵物狀態:生存(好 餓!)
寵物級別:132 -最終進化-
寵物PK:關(躲在家裡)
HP:1573/3463
MP:369/369
SP:800/5000
EXP:38%
  【字體: Plurk Twitter 
【本站推薦】:
 【教學】哈利波特上網免費看,網站恐挨告!

  又爆發網路涉嫌侵權案件了!全台最具規模的網路小說交流網站,因為有網友搶在哈利波特第六集中文版前,就在論壇上搶先盜貼「民間翻譯本」,免費先睹為快,出版商震怒,要求網站立即刪除。
 出版社表示,其實,不管是民間自翻版,或是中國翻譯版,其實很多都與原著差了十萬八千里,至於網站盜貼事件,第一時間,站長已將文章殺掉,所以,只是口頭勸告,不過,未來只要盜版氾濫,不排出就會提出告訴。

 對於網路涉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但是仍有人願意以身試法,
現則就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出以下說明,以玆告誡可能涉嫌侵權之人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以下所賦予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包括
了「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
播送權」…等,而其中利用網頁及類似軟體分享音樂和影片可能侵害了著
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所謂的「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包括指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筆錄、或其
他方法直接、間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均屬之;「公開傳輸權」指以有
線電、無線台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
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十款),也因此網友利用網站頁面,在網路上搶先盜貼「民間翻譯本
」,讓網友免費先睹為快,其行為實已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侵害著作權的賠償和處罰可分為二方面-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依據著
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如受到侵害,對於侵害者,均得請求排
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且,若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人格
權的損害,則侵害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的部分,則視不同
的財產權種類,而有不同的程度的處罰。其中以侵害「重製權」的處罰最
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如果只是單純以重製的方法侵害,而無銷售
或出租的意圖,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案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
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意圖
營利而侵害其他的著作財產權,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
新台幣七十五萬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非意圖營利而
犯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
十萬以下罰金。
 因此本案新聞中網友搶先盜貼「民間翻譯本」,讓其他網友免費先睹為
快之行為,可能涉及擅自編輯、重製,違反著作權法,最重可判刑三年以
下,或併科罰款75萬元,奉勸各位有志之士,千萬不要大意以身試法喔!


※ ※ ※ 本文為 車狂 個人意見分享,與本站立場無關!※ ※ ※
[樓 主] |
發表於:2006-01-07 14:29

  熊蓋站 -> 文學散文

v 最新文章        熊蓋站為自由討論論壇,所有個人行為或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聯絡我們,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        v 精華文章

               

奇摩搜尋
完全比對 模糊比對

線上收看: 景點即時影像 | 線上查詢: 火車時刻表最上方

    Powered by 熊蓋站  Code © 2005-2017 Plurk Twitter 
讀取秒數Time 0.010472 second(s),query:4 Gzip enabled
   現在時間是 2024-11-27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