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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蓋站  -> 文學散文  -> 【教學】遭毆破相,藝大生獲賠1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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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狂



∷ 職務: 巡邏警衛 該帥哥目前不在線
∷ 編號: 6883
∷ 級別: 路人甲
∷ 發帖: 26
∷ 威望: 6
∷ 財富: 6839 蓋幣
∷ 貢獻: 3
∷ 配偶: 單身
∷ 家族: 軒轅山莊
∷ 註冊: 2005-12-17
∷ 上次: 2013-09-23
※警告:(1)鮮花(1)
寵物資料

寵物狀態:生存(好 餓!)
寵物級別:132 -最終進化-
寵物PK:關(躲在家裡)
HP:1573/3463
MP:369/369
SP:800/5000
EXP:38%
  【字體: Plurk 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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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遭毆破相,藝大生獲賠114萬

  就讀台灣藝術大學的林姓學生,去年年底因為行車糾紛,被計程車運將拿鋁棒毆打,造成臉骨碎裂變形,而專攻戲劇的他因此喪失許多舞台演出的機會,林同學對運將提出告訴,法院判賠114萬元。
 去年11月,當時林同學將機車停在路邊講電話,擋住計程車運將的去路,計程車運將就持鋁棒,瘋狂毆打林同學,所有的過程也被街頭監視器清楚拍下,被攻擊的林同學,臉骨幾乎全碎,嚴重腦震盪更讓他精神衰弱。
 摸著臉上已經幾乎復原的傷口,就讀台灣藝術大學的林同學真的鬆了口氣,回想起當時被打得那麼慘,實在很擔心會不會影響到日後的舞台表演前途,幸虧經過1年治療,身體已經恢復健康,法官在審理後,判處運將需賠償114萬元,林同學只希望能逐漸淡忘這件事,未來他還得好好努力,讓自己實現舞台表演的夢。

 「馬路如虎口,行人當心走」,其實危險的不是馬路,而是人,本案例中的林同學騎車在馬路無端被毆成傷,真讓人對於台灣的社會善良風氣的提升感到失望,因為許多人一時的不願意禮讓,造成越來越多的社會事件,除了社會風氣的敗壞,也須對他人的損失做出賠償。
 因為依我國202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以上的求償在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須提出單據向法院請求;另外亦可依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由於被害人林同學專供戲劇,受傷部位在臉上,造成喪失許多工作機會,心理的痛苦跟壓力必大於一般人,因此除了實際的損害填補外,法官亦可依上述條文判決毆打人的計程車運將須賠償他人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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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
發表於:2006-01-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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