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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摩拉比法典 三千年前解紛之道

:《漢摩拉比法典》中到底規定了什麼?

A:由於楔形文字的解讀在十九世紀中期就已有發展,二十世紀初年《漢摩拉比法典》出土六個月後,法文譯文的初稿就完成了。

現今我們知道《漢摩拉比法典》的正文共有兩百八十二條,不過,這樣的「條文」是後人區分畫定的,大體而言可分為四類,經濟法、家庭法、刑法、民法,適用於各種商業買賣糾紛、家庭兩性糾紛或傷害、借貸、租賃、主僕、繼承等關係等,從中可以發現,三千多年前的古巴比倫,已有不亞於現代的各種各樣需要解決的複雜糾紛,而美索不達米亞的民情價值觀也清楚畢現。

最著名的《漢摩拉比法典》條文範例,莫過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因為《聖經•出埃及記》加以引用而流傳久遠,實際上,這樣的原則只適用於相同階級,「倘自由民毀壞另一自由民之眼,毀人眼者,人亦毀其眼。」、「倘自由民斷另一自由民之骨,斷人骨者,人亦斷其骨。」當然是典故由來,但假設「自由民」傷害的是奴隸的眼或骨,他只需賠償銀兩。

這樣的差別待遇,當然是泯除階級界限的現代社會難以理解的,但大體來說,三千多年前的《漢摩拉比法典》,所強調的精神已經是為「使較強者無法壓迫較弱者」,講求正義和真憑實據的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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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06-02-0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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