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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手機遭老爸停話,聲請保護令被駁回 (http://localhost/phpwind//read.php?fid=115&tid=17357)


--  作者:車狂
--  發佈時間:2006 01 8 8:39 AM

--  【教學】手機遭老爸停話,聲請保護令被駁回


  桃園一名高中女生,因為常常拿著手機跟朋友聊天,電話費高達四、五千元,讓父親氣壞了,最後父親乾脆把手機停話,結果女兒就說要脫離父女關係,甚至跑到法院聲請保護令,但法院認為父親的管教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聲請。   
  這名高中女生本來電話費一個月3、400元,但今年開始,女學生常常躲在房間跟男朋友講電話,一講就是一個小時,結果當老爸看到女兒高達4、5千元的帳單時,簡直火冒三丈,乾脆辦理停話。   
  女兒氣得跟老爸嗆聲,說要脫離父女關係,老爸更火大,要女兒面壁思過,下課不准外出!後來,林姓高中女生竟然以行動受到限制為由,跑去桃園地院聲請保護令,不過這招沒用,因為法官認為4、5千元的手機費的確有點高,女學生父親也只是禁止她外出,並沒有把人給關起來,至於把手機停話也是出於善意的管教,因此駁回聲請。


  所謂認罪協商,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進行量刑協商。簡而言之,被告於認罪後經法院同意,即可透過協商程序判決。
  依據八十七年修正通過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聲請保護令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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