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蓋站 - 首頁

  Plurk Twitter    

» 您尚未 登入註冊 | 說明 | 娛樂中心 | 點歌 | 聊天留言 | 最新 | 精華 | 論壇 | 資訊 | 首頁 | 影音模式

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熊蓋站 (http://localhost/phpwind//index.php)
--  文學散文 (http://localhost/phpwind//thread.php?fid=115&page=15)
--  【教學】強迫學生讚美,老師被判刑 (http://localhost/phpwind//read.php?fid=115&tid=17361)


--  作者:車狂
--  發佈時間:2006 01 8 8:41 AM

--  【教學】強迫學生讚美,老師被判刑


 四年前國立高中國文黃姓老師,因為平時教學行為怪異,校方要解聘她
,沒想到黃老師竟然強迫學生寫作文讚美她,否則不准回家,黃老師的行
為一度引起學生拉白布條抗議,全案經過高院審理,黃老師被依強制未遂
罪判刑,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罰金。
 校方當時要解聘黃姓老師,沒想到她竟然在課堂上強迫學生寫一篇作文
,題目是「給黃○○老師的話」,內容還規定學生要對她歌功頌德,寫不
出來的人不但不能回家,還要記過處分,有學生被嚇得跳窗逃離教室,向
其他老師求救。
 遭到解聘的黃姓老師,一氣之下和學校教評會鬧上法庭,全案經過高院
審理,法官認為黃姓老師的行為,超越教學範圍,依強制未遂罪判刑。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文所稱之強暴係指施用暴力而強制或妨害他人之意思決定或活動自由
,其施暴程度不必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只要被害人感到心理上或
生理上之強制,即為已足。
 而脅迫者,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知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得
強制其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與強暴同,不必致使被害人致不
能抗拒之程度,只要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在事實上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畏懼
即可構成本罪之脅迫。惟行為人之強制行為與強制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
關係與客觀歸責,始能成立本罪。
 於本案新聞中,黃姓教師係因其對教學行為認知,志不同道不合的情況
下,學校希望解聘該名老師,然而該名老師強迫學生要對她歌功頌德,以
對抗學校的解聘行為。但是該項強迫行為係以違反上述之刑法強制罪之規
定,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則屬該當上述之罪。
 針對這種情事,其實不論是誰,都不太願意因為無謂之事而受到老師的
強迫,所以仍然奉勸諸位尊長,千萬別隨意作犯法之事喔!


v 最新文章        熊蓋站為自由討論論壇,所有個人行為或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聯絡我們,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        v 精華文章

               

奇摩搜尋
完全比對 模糊比對

線上收看: 景點即時影像 | 線上查詢: 火車時刻表最上方

    Powered by 熊蓋站  Code © 2005-2017 Plurk Twitter 
讀取秒數Time 0.015208 second(s),query:2 Gzip enabled
   現在時間是 2024-11-27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