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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木馬程式、手機病毒威脅日趨嚴重? (http://localhost/phpwind//read.php?fid=19&tid=17834)


--  作者:史奴比
--  發佈時間:2006 01 9 3:41 PM

--  【教學】木馬程式、手機病毒威脅日趨嚴重?


 賽門鐵克昨(二十二)日發表網路安全威脅研究報告指出,未來木馬程式的攻擊、手機病毒及影像檔案成為安全漏洞等事件將會增加。而台灣也成為全球第十一大駭客攻擊來源國家,高於前年的十四名。
 前五十大的惡意程式碼中有五四%是屬於會竊取機密資訊的惡意程式碼
,較前半年的四四%及二○○三年下半年的三六%有顯著成長,該五十大惡意程式中,木馬程式即佔了三三%賽門鐵克表示,包括不明的檔案、網頁及郵件都有可能夾帶木馬程式,一旦用戶電腦被植入木馬程式,電腦使用者只要在鍵盤上鍵入帳號和密碼,就會被木馬程式側錄,即使傳輸過程中有加密措施,還是可能會被竊取資料。
 談到未來的趨勢,木馬程式將被駭客用來攻擊金融網站,極容易被不肖業者運用來獲得金錢報酬的行為將愈來愈多。另一方面,賽門鐵克也預期手機病毒會頻頻出現,目前三種類型的手機病毒,傳輸方式為藍芽、破壞方式為洗掉手機上所有的程式,以及散發多媒體簡訊等等模式。但因為傳輸模式主要是藍芽,而且是使用者允許後才下載,所以目前的影響層面不是很大。

 近年來電腦使用安全,已成為目前刑法上應予保障的重要法益,,社會上發生妨害他人電腦使用案件日益頻繁,造成個人生活上之損失益趨擴大
,實有妥善立法之必要,因此我國於九十二年修法時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罪章」,做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處罰電腦犯罪之專章。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各款都是使用電腦犯罪的型態,而不同點在於客觀構成要件的不同
,三百五十八條的動作是「入侵」,第三百五十九條的動作是「取得、刪除、變更」,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動作是在於「干擾」,第三百六十二條的動作是「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此外,由於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於「電腦」、「電腦系統」及「網路」等科技名詞定義不異
,為免掛一漏萬,或未來法律適用無法跟上科技腳步,故仿照英國電腦濫用法案的立法方式,對上開名詞不另作定義,而統稱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作者:marsseed
--  發佈時間:2006 07 30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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