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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ICO
--  發佈時間:2006 03 3 11:31 AM

--  金管會:舊保單轉為投資型保單 仍享有10天審閱期


金管會:舊保單轉為投資型保單 仍享有10天審閱期

消費者保單遭不當轉換而造成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所聞,行政院金管會(新聞、網站)表示,保戶辦理契約轉換後,仍享有新保單10日契約撤銷權,即保戶於辦理轉換並收到新保單後10日內,可無條件要求契約回復到轉換前之狀態。

金管會表示,保單轉換原屬保險契約中所約定之保戶權利,保險公司因應保戶之需要提供保單轉換機制,若能在轉換時就相關權益及風險向保戶善盡說明義務,金管會表示予以尊重。

惟為防止保險業務員對保單轉換不當行銷(新聞、網站)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保險局業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壽險公會及相關保險業者研商,並就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新聞、網站)之消費者保護措施達成共識。

首先,保險公司對於保戶辦理保單轉換,應就保單轉換前後權益之差異及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保戶。

保戶辦理契約轉換後,仍享有新保單10日契約撤銷權,即保戶於辦理轉換並收到新保單後10日內,可無條件要求契約回復到轉換前之狀態。

同時,強化保戶申訴之處理,若保戶向公司或金管會提出申訴,經調查如確有保險業務員不當行銷情事,金管會將依法處理。

此外,為防止業務員為賺取佣金而不當鼓勵保戶辦理保單轉換,已請壽險公會及業者研議將比例制之佣金改為合理之服務費用。

金管會也將落實定期追蹤控管,會建請各公司逐季將保單轉換、申訴件數及申訴處理情形函報壽險公會彙整後陳報保險局,以便定期追蹤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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