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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ICO
--  發佈時間:2006 02 3 11:40 AM

--  中國古代的死刑


死刑,就是對犯有死罪的人剝奪其生命的刑法。死刑又被稱為極刑,因為畢竟是最嚴厲的刑罰。在中國古代,死刑的形式有很多種。在戰國前,死刑的名稱是大辟。在實行酷刑制度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犯罪主體、客體和罪行輕重都不同,處死的方式也不相同。

在先秦時就有了炮烙、剖腹、醢(音海)、脯、戮、斬、焚、踣(音博)、罄(音慶)、轘(音換)、辜等。

戰國及秦,又有了鑿顛、鑊(音獲)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慰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載於律書得淩遲(又作陵遲)。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五車轘、生瘞(音意,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從未間斷,棒殺、剝皮和醢等屢見不鮮。

其中主要有:

車裂:也稱為"轘"、"轘裂"、"車磔(音折)"。即將人頭和四肢分別拴在五輛馬車上,讓五馬同時賓士,撕裂軀體。在周代就有了轘刑。《左傳•宣公十一年》:"殺夏征舒,轘諸栗門。"戰國時商鞅被車裂。這種殘酷的刑罰後來被更多的暴君使用。秦始皇車裂嫪毐(音澇矮)。東漢車裂張角別党馬元義。三國時孫皓車裂張俊。北魏、北齊、北周都有轘裂。隋律廢除轘裂,但隋煬帝對楊玄感複行轘裂。唐以後基本不用此刑,僅《遼史•刑法志》載"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此種死刑通常使用於統治末期。

磔:分裂肢體後懸首張屍示眾的酷刑,又稱為辜、搏、磐等。《周禮•秋官•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殺王之親者,辜之"。秦時又稱為矺死。漢景帝中元二年(西元前148年),並磔於棄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隋、唐以後,磔不見於正律,但歷代統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元世祖至元十九年(西元1282年)將領導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馬的王著等人磔殺。明代對"謀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後磔流賊趙遂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磔是中國古代重要的法外刑罰。

定殺:投入水中淹死。秦簡載:"癘(音厲)者有罪,定殺。"即麻風病人犯罪,就將他投入水中淹死。秦後無定殺規定,但見於將罪犯投水淹死的刑罰。如曹魏的"汙(音烏)瀦",北魏的"沉淵",宋時的"水淹"。定殺可能是最少使用的一種死刑。

棄市:在鬧市執行死刑,將屍體示眾。《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秦法:"又敢偶語詩書者棄市"。秦後歷代均採用棄市執行死刑。

梟首:斬下人頭,懸於木杆上示眾。《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嫪毐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殉,滅其宗。"漢承秦制,對謀反、大逆用梟首刑,如漢高祖"梟故塞王欣投于x陽市"。晉時張斐《律序》說:"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罪之小。"南北朝時,梁律大罪為梟首;陳同;北魏、北周也有梟首刑。隋除之。明、清對強盜罪施用梟首刑。

戮:對死刑罪犯刑辱示眾。秦時是刑辱示眾後斬殺,晉是"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此時是"陳屍為戮"。古代得戮屍屍對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實行戮屍。明神宗萬曆十六年(西元1588年)定有《戮屍條例》,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戮屍。清代擴大到對凡殺死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者,均戮屍。其後更推廣到強盜案件,凡斬、梟犯在監死亡者,均戮屍。清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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