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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美西斯二世與西臺帝國的和約(2) (http://localhost/phpwind//read.php?fid=193&tid=20955)


--  作者:NICO
--  發佈時間:2006 02 2 4:09 PM

--  拉美西斯二世與西臺帝國的和約(2)


◎第五條 互不侵犯 雙方不得侵犯與掠奪對方之國土與財物。同時必須繼續遵守西臺王蘇盧比流馬與穆瓦塔利斯時代所訂立的條約。
希望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自今之後能夠維繫和平,雙方之行動決策皆以此為本。

◎第六條 軍事同盟 倘若其他國侵犯埃及王尤塞爾瑪瑞塞提帕拉的領土,而派使者前來告知,西臺王必定協助殺敵。若不能親自前來,則會派遣戰車隊前來助戰。

◎第七條 對付叛民之共同行動 若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之臣民有謀叛之行為必須加以殲滅而發出求助時,西臺應該與之合作殲滅叛民。

◎第八、九、十條 此三條為相互條款,內容則規定埃及方面必須援助西臺抵抗外敵,平定國內民眾之叛亂,《就是以上條款的立場轉換,相互幫助》此外還有一個條款,就是關於兩國的王位繼承問題等等。
◎第十一條 重犯之引渡 若有重犯自埃及逃至西臺國境,而拉美西斯梅里阿蒙之土地有隸屬西臺之版圖者,西臺決不接收,而應將其遣返至埃及。

◎第十二條 平民之引渡 如果逃亡者並非重犯,但逃至西臺為國人之僕役者,西臺決不收留而將之遣返埃及。

◎第十三、十四條 此為西臺逃犯之相互條款。《立場對調之相互條款》
◎第十五條 西臺神祇與埃及神祇之共同見證 西臺與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所訂立之條約上的一切文字皆書寫於銀板上,為西臺之眾神為見證。〈即西臺的主神,太陽、山川,天地、大海,風雲,天王、天后等等皆為證人《神》〉

◎第十六條 違約之罰則 所有書寫於雙方銀板上之條文如有違反,則西臺的神祇將毀滅其國,反之遵守條約者,雙方的神祇將造福國家與人民。《就是說違約者將遭受天打雷劈的逞罰,而遵守條約者則有好報啦!》

◎第十七條 被引渡者之大赦 如有一或兩三人逃出埃及而投靠西臺,則西臺王應將其逮捕送還埃及。但埃及王不得對此人及家屬施以處罰或毀其財物。
◎第十八條 此項條款則是關於被引渡之西臺人的相互條款。《此亦為立場對調之相互條款》
◎第十九條 銀版的形式 此條規定條約刻於銀版的樣式。
正面為Sutekhu神擁抱西臺帝王之像,內容為:天主Sutekhu之印,西臺王姆魯西利斯之子哈圖西利斯所定條約之印。
反面為西臺女神擁抱西臺公主之像,內容為:地主阿林那城《此為西臺帝國的一處地名》太陽神之印,啟玆瓦達那《Kizwadana,西臺西方的小國,出產鐵。曾和西臺訂立軍事同盟》國之公主,佩達赫克帕《Pudukhepa…》女神之印。

五、結語

這個就是拉美西斯二世與哈圖西利斯三世在卡德墟之役後所簽訂的著名國際條約。它並不注重複雜的措詞與技巧性的文章《但是我覺得條文開始時的頭銜與稱號很繁瑣,又囉唆、有點像廢話….》,為日後國際和約樹立了典範。
但我們可以注意到內容中有許多的神祇,這些神祇被敬邀為此條約的見證人,可見還遺留著原始民族的宗教崇拜的痕跡。《好似中國人所謂的對天發誓一樣》
奇怪的是條約中並沒有仔細的劃分彼此的國界,但多數的歷史學家多主張西臺仍然保留敘利亞到卡德墟以南,而埃及的勢力則在巴勒斯坦到北方的比布羅斯附近。這大概是因為雙方都一致認為兩國從此合而為一,再也沒有必要劃分國界的緣故吧!
此後西臺與埃及果然〝維持和平,直到永遠〞,因為西臺比埃及還早壽終正寢。當西臺真正有難時,埃及卻無能為力挽救這個兄弟之邦哩~~~

參考資料:近東古代史《原著書名:由部落到帝國》,作者摩勒•德斐,台灣商務印書館,民66年版,台北

轉自:太陽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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